凡涉及幕牆維護系統的指定、安裝和操作,墜落防護都是不可妥協的要求。無論維護人員使用的是建築維護吊船(BMU)、吊籃、吊臂系統還是屋頂生命線,高處作業仍是全球工作場所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相關法規正是為了降低這些風險,並為幕牆維護、檢查和清潔作業建立安全程序。對於建築師、幕牆顧問、開發商、設施管理人員和承包商而言,墜落防護合規並非由單一國際標準管轄。相反,各地區的要求差異很大,並受到美國 OSHA 標準、歐洲 EN 標準、英國《高處作業條例》以及中東和亞太地區工作場所安全框架等法規的影響。
在指定幕牆維護設備時,瞭解項目適用哪些標準至關重要。為紐約高層建築設計的懸掛式通行方案,可能需要採用與迪拜、新加坡或倫敦項目不同的合規方式。以下各節將介紹 Facade Access Solutions(FAS)運營地區的主要墜落防護法規和幕牆維護作業安全標準,包括北美、歐洲、英國、中東和亞太地區。同時還將重點說明幕牆維護作業中使用的 BMU、吊臂系統、單軌系統、系固錨點、水平生命線和墜落制動系統所適用的標準。所有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系統均根據各項目市場所適用的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以在建築全生命週期內支持安全、合規的維護通行。
墜落防護法規為何對幕牆維護作業至關重要之所以制定墜落防護法規,是因為幕牆維護、檢查和清潔期間的高處作業存在真實且有充分記錄的風險。每一個吊籃、屋頂通行路線和維護活動都可能使作業人員面臨墜落危險,因此全球監管框架對高處通行設備的設計、安裝和操作提出了嚴格要求。美國 OSHA、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SE)以及澳大利亞安全工作署等監管機構始終將高處墜落列為建築施工和建築維護領域工作場所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於建築業主、建築師、幕牆顧問和設施管理人員而言,合規與建築審批、保險保障、運營責任和長期維護規劃密切相關。BMU、吊臂系統、單軌系統、系固錨點和水平生命線等永久性通行設備,在建築全生命週期內支持安全、合規的幕牆維護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各地區墜落防護法規:全球概覽目前沒有一項單一的全球墜落防護標準統一管轄幕牆維護系統。不同國家的要求差異很大,在某些情況下,不同州、省或市政地區之間也存在差異。紐約的高層建築項目可能適用 OSHA 29 CFR 1910.66 和 ASME A120.1,而倫敦的高層建築則必須遵守《2005 年高處作業條例》和《1998 年起重設備及起重作業條例》(LOLER)。
對於在多個地區開展工作的建築師、開發商、幕牆顧問和設施管理人員而言,在指定懸掛式通行設備、屋頂安全系統和維護通行策略時,瞭解項目適用的法規至關重要。以下對比總結了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運營地區的主要監管框架。由於法規持續發展,項目團隊在最終確定幕牆維護作業規範之前,應始終向相關主管機構或合格的安全專業人員核實最新要求。
注意:監管要求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並可能隨時間變化。在指定幕牆維護系統之前,請始終向相關主管機構或合格的安全專業人員核實最新標準和合規義務。
| 地區 | 主要機構 | 關鍵法規 | 觸發高度 | 適用範圍 | BMU/通行標準 |
|---|---|---|---|---|---|
| 美國 | OSHA / ANSI | OSHA 29 CFR 1910.66、OSHA 29 CFR 1926 M 分部、ASME A120.1 ANSI/ASSP Z359 | 4 英尺(一般工業)/ 6 英尺(建築施工) | 一般工業、建築施工、墜落防護 | OSHA 1910.66、ASME A120.1 |
| 加拿大 | CSA / 省級 OHS | CAN/CSA-Z271、CAN/CSA-Z91:17 CSA Z259 | 因省而異 | 懸掛式平台、幕牆維護 墜落防護設備和系統 | CAN/CSA-Z271 |
| 歐盟 | CEN / EU | 國家高處作業法規、EN 1808、EN 795、EN 363 | 國家通常採用 2 米觸發高度 | 懸掛式通行、PPE | BS EN 1808:2015 |
| 英國 | HSE | 《2005 年高處作業條例》、LOLER 1998、BS EN 1808:2015、BS 7883:2019 | 無固定門檻 | 所有高處作業 | BS EN 1808:2015 |
| 阿聯酋 / 迪拜 | 迪拜市政府 / OSHAD | OSHAD-SF CoP 23.0、迪拜市政府要求 | 1.8 米(阿布扎比)/ 迪拜規範通常引用 2 米 | 建築施工、維護 | OSHAD-SF 框架 |
| 澳大利亞 | Safe Work Australia | WHS 法規、AS/NZS 1418.13:2013、AS/NZS 1891 | 2 米 | 所有行業 | AS/NZS 1418.13:2013 |
| 新加坡 | MOM / WSH Council | WSH(WAH)法規、SS 559、SS 573 | 2 米 | 所有工作場所 | SS 559 |
| 香港 | 勞工處 |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 | 2 米 | 工業、建築施工 | 本地實務守則 |
| 法國 | 勞動部 | 《勞動法典》第 R4323-58 條 | 無固定門檻 | 基於風險的高處作業義務 | EN 1808 |
| 德國 | DGUV / 州級主管機構 | DGUV Regel 112-198、EN 1808 | 國家通常採用 2 米觸發高度 | 維護、幕牆維護作業 | EN 1808 |
在美國,幕牆維護作業和墜落防護合規受 OSHA 法規、ANSI/ASSP 共識標準和 ASME 設備標準管轄。這些框架共同規定了懸掛式通行設備、個人墜落防護系統以及高處作業維護人員安全工作程序的要求。
主要法規和標準包括: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系固錨點按照適用的 OSHA、Cal/OSHA 和 ASME/ANSI 要求進行設計,為商業、公共機構和高層建築項目提供合規的懸掛式通行作業支持。
在加拿大,幕牆維護作業和墜落防護合規由 CSA 標準與各省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共同管轄。雖然執法要求因省而異,但 CSA 標準為商業和高層建築上的懸掛升降平台、墜落防護系統和窗戶清潔作業提供了技術框架。
主要法規和標準包括: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錨固系統按照 CAN/CSA-Z91:17 要求進行設計,為加拿大商業和公共機構項目提供安全且符合規範的懸掛式通行作業支持。
懸掛式通行和建築維護設備的主要標準除地區性法規外,幕牆維護設備還受涵蓋設計、製造、測試、檢查和操作的技術標準管轄。這些標準直接影響商業和高層建築中 BMU、吊籃、錨固系統和個人墜落防護設備的指定方式。
對於建築師、幕牆顧問和規範制定人員而言,在評估懸掛式通行合規性、屋頂安全基礎設施和長期維護要求時,瞭解這些標準至關重要。以下概覽重點列出了不同地區和設備類別中管轄幕牆維護設備的主要標準。
| 標準 | 適用範圍 | 地區 | 相關設備 |
|---|---|---|---|
| EN 1808 | 懸掛式通行設備安全要求 | 歐洲 / 國際 | BMU、吊籃、工作籃 |
| OSHA 1910.66 | 建築維護用動力平台 | 美國 | BMU、屋頂作業車、動力平台 |
| ASME A120.1 | 動力平台安全要求 | 美國 | BMU、動力吊臂系統 |
| CAN/CSA-Z271 | 懸掛升降平台安全規範 | 加拿大 | 懸掛式平台、BMU |
| CAN/CSA-Z91:17 | 懸掛式通行設備操作要求 | 加拿大 | 懸掛式平台、吊臂、BMU |
| ANSI/ASSP Z359 系列 | 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 美國 | 安全帶、錨點、系繩、SRL |
| EN 795 | 墜落防護錨固裝置 | 歐洲 | 系固錨點、錨點、生命線系統 |
| EN 363 | 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 歐洲 | 完整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
| BS 7883:2019 | EN 795 項下錨固安裝指南 | 英國 | 錨固系統、檢查 |
| AS/NZS 1891 | 工業墜落制動系統 | 澳大利亞 / 新西蘭 | 安全帶、錨點、生命線 |
| SS 559 | 懸掛式通行和起重設備 | 新加坡 | BMU、懸掛式平台 |
| SS 573 | 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 新加坡 | 安全帶、錨點、生命線 |
| CSA Z259 系列 | 個人墜落防護設備 | 加拿大 | 安全帶、系繩、生命線、錨固連接件 |
EN 1808 是管轄懸掛式通行設備設計和操作的主要歐洲協調標準,包括商業和高層建築上使用的 BMU、吊籃、屋頂作業車及其他幕牆維護系統。該標準對幕牆維護作業中所用設備的結構完整性、平台穩定性、電氣系統、控制系統、懸掛系統和集成安全裝置提出要求。它還規定了測試程序和操作安全要求,旨在降低高處作業和懸掛式通行活動相關風險。
所有面向歐洲和國際市場設計的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BMU 和懸掛式通行系統,均按照 EN 1808 要求進行工程設計,可在多種建築類型和幕牆構造中支持合規的幕牆維護作業。
幕牆維護墜落防護設備標準上述法規和技術標準為高處作業及懸掛式通行操作建立了更廣泛的合規框架。在實際應用中,這些標準適用於幕牆維護、檢查和清潔活動中使用的特定設備類別。對於建築業主、建築師、顧問和採購團隊而言,在選擇合規的幕牆維護及作業方案和屋頂安全基礎設施時,瞭解各類設備分別受哪些標準管轄至關重要。以下各節將主要設備類別與管轄其設計、測試、檢查和操作的標準對應起來。
永久錨點和系固系統是任何幕牆維護作業策略中最關鍵的安全組成部分之一。這些系統提供結構連接點,用於在幕牆維護活動中固定吊籃、生命線和墜落制動設備。由於錨固系統是承載安全組件,而非普通屋頂配件,因此必須按照適用標準進行正確的工程設計、安裝、測試和檢查。對於改造項目,可能需要進行額外的結構評估,以確認現有屋頂和錨點位置能否安全承受現代懸掛式通行及墜落防護要求。舊建築可能並非按照當前合規標準設計,特別是在屋頂佈局或維護策略隨時間發生變化的情況下。
多項國際標準管轄永久錨固系統的設計和性能。在美國,OSHA 要求和 ANSI/ASSP Z359.18 規定了高處作業中錨固連接件和墜落防護錨固系統的標準。在歐洲,EN 795 規定了錨固裝置的性能要求,包括 A 至 E 型固定錨點、水平生命線、配重錨點和軌道系統。EN 353-1 和 EN 353-2 專門適用於與剛性或柔性錨線配合使用的導向式墜落制動器,而 EN 363 則規定了由錨點、連接件、安全帶和墜落制動裝置組成的完整個人墜落防護系統的更廣泛要求。Facade Access Solutions 系固錨點按照適用於懸掛式通行系統的 OSHA、Cal/OSHA、ASME/ANSI 和 CAN/CSA-Z91:17 標準進行工程設計。
護欄是屋頂和維護通行區域中最有效的集體墜落防護形式之一。與依賴個人操作設備的個人墜落制動系統不同,護欄提供被動式安全屏障,從源頭上防止人員接近暴露的墜落危險區域。在墜落防護規劃所採用的控制層級中,只要可行,就應優先採用護欄等集體防護措施,而不是僅依賴個人墜落制動系統。該層級首先關注消除危險,其次是在採用管理控制和個人防護裝備(PPE)之前,通過被動或集體防護措施減少操作人員接觸墜落風險。
由於護欄在人員與暴露的屋頂邊緣之間形成物理屏障,因此有助於減少對主動式墜落制動系統的依賴,並降低屋頂維護活動中的人為錯誤風險。在商業和高層建築中,護欄通常與 BMU、單軌系統、吊臂系統和屋頂軌道系統結合使用,以支持更安全的屋頂移動和維護通行。英國和歐洲商業建築的屋頂邊緣防護系統通常受 BS 6180、BS EN 1991-1-1 和《建築條例》K 部分管轄。BS EN ISO 14122-3 主要適用於工業機械和屋頂設備通行系統,而非有人使用建築的一般屋頂邊緣防護。根據 AS 1657:2018,用於工業通行和屋頂安全應用的永久護欄系統必須保持至少 1,000 毫米的護欄高度。
幕牆維護作業項目中常見的墜落防護合規錯誤即使設計良好的幕牆維護系統,如果墜落防護規劃介入過晚,或與整體建築維護策略分開處理,也可能出現合規缺口。一個常見問題是,在屋頂佈局和機械系統已經最終確定後才開始協調幕牆維護及作業方案。這可能造成空間衝突,限制安全移動,或減少 BMU、單軌系統和錨固系統的可用空間。
另一個常見錯誤是將系固錨點視為標準屋頂配件,而不是經過工程設計的結構安全組件。永久錨點必須按照適用標準進行設計、測試和認證,以支持安全的懸掛式通行作業。改造項目也可能面臨挑戰,尤其是舊建築最初並未按照現代屋頂安全基礎設施或高處作業法規進行設計。最後,合規不應被視為一次性的認證過程。持續檢查、重新認證和操作人員培訓對於在建築全生命週期內維持安全、合規的幕牆維護作業至關重要。
如何確保跨地區項目合規對於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開展工作的開發商、建築師和設施管理人員而言,應對不同的墜落防護框架是一項實際挑戰。迪拜建築所適用的標準與悉尼、新加坡或紐約建築不同。觸發高度、檢查義務、錨點要求和操作人員能力標準都可能因地區而異。
要確保國際項目合規,僅選擇符合單一標準的通行設備是不夠的。項目團隊必須評估當地法規,確定適用的技術標準,並從設計最早階段起確保懸掛式通行系統和屋頂安全基礎設施符合地區要求。Facade Access Solutions 在德國、西班牙、盧森堡、多倫多、迪拜和新加坡設有工程團隊,為北美、歐洲、英國、中東和亞太地區提供符合當地要求的合規策略支持。
確保合規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施工開始前的建築設計階段解決墜落防護要求。提前規劃使項目團隊能夠識別潛在墜落危險、確定適當的維護策略,並從一開始就將合規的通行系統整合到建築設計中,而不是在項目生命週期後期依賴補救性解決方案。
墜落危險評估會檢查維護人員可能需要進行高處作業的每個區域,包括幕牆、屋頂、凹進立面、中庭、雨篷以及需要持續檢查、清潔或維修的建築特徵。對於評估屋頂佈局和維護策略的規範制定人員而言,在複雜項目或改造項目中,早期協調尤為重要,因為結構限制、屋頂擁擠或建築特徵可能影響設備佈置和長期維護規劃。
檢查和認證要求保持墜落防護法規合規不僅需要安裝合規的通行設備。在建築運營生命週期內,持續檢查、測試、維護和重新認證必不可少。以下概覽總結了幕牆維護系統和屋頂安全基礎設施通常採用的檢查頻率。
| 組件 | 參考標準 | 建議頻率 | 檢查人員 |
|---|---|---|---|
| 系固錨點 | OSHA / EN 795 / BS 7883 | 每年(最低要求) | 具備能力的人員 / 合格工程師 |
| BMU / 懸掛式平台 | EN 1808 / OSHA 1910.66 / ASME A120.1 / LOLER | 每年 + 使用前檢查 | 認證工程師或具備能力的人員 |
| 安全帶和系繩 | ANSI Z359.1 / EN 365 | 每次使用前 + 每年 | 具備能力的人員 |
| 水平生命線 | EN 795 / ANSI Z359.6 | 每年 | 系統設計人員或安裝人員 |
| 護欄 | OSHA 1910.29 / BS 6180 / EN 13374 | 每年或發生撞擊事件後 | 具備能力的人員 |
| 單軌和軌道系統 | EN 1808 / ASME A120.1 | 每年 + 使用前檢查 | 製造商或認證工程師 |
與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討論您的項目墜落防護合規並非一套方案適用於所有情況。具體要求可能因建築位置、高度、幕牆幾何形狀、維護策略以及項目是新建還是改造而有顯著差異。盡早與幕牆維護作業專業人員協調,有助於項目團隊從一開始就將懸掛式通行設備和屋頂安全基礎設施納入建築策略,從而避免重新設計、合規缺口和長期維護限制。
Facade Access Solutions 在全球六個地點設有工程團隊,並擁有超過 16,000 個安裝項目的經驗,為北美、歐洲、英國、中東和亞太地區提供合規的幕牆維護作業策略支持。FAS 從概念開發到設計、製造、安裝、調試和持續服務支持,提供完整的單一來源責任,幫助確保合規考量在建築整個運營生命週期內始終得到整合。
免責聲明:所示圖形僅供說明用途,並不代表實際產品、設備或真實情況。
EN 1808 是管轄懸掛式通行設備(包括 BMU 和吊籃)的主要國際標準。它對商業和高層建築所用幕牆維護設備的結構完整性、平台穩定性、電氣系統、控制系統、安全裝置、測試程序和操作安全提出要求。
觸發高度因地區和適用法規而異。根據 OSHA 29 CFR 1910.28,OSHA 要求一般工業在 4 英尺高度實施墜落防護;根據 OSHA 29 CFR 1926.501(b),建築施工則為 6 英尺。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和香港等許多司法管轄區通常採用 2 米觸發高度,而英國根據《2005 年高處作業條例》(WAHR)採取基於風險的方法,不設固定高度門檻。在英國,只要存在因墜落而受傷的風險,無論具體高度如何,《高處作業條例》均適用。
大多數幕牆維護系統和墜落防護設備都需要由具備能力的人員或認證工程師每年檢查一次。通常每次操作前還需要進行使用前檢查;錨固系統和懸掛式通行設備在改裝、維修或重大維護後,可能需要額外測試或重新認證。
是。新建建築可以在原始設計過程中整合幕牆維護系統和屋頂安全基礎設施,這通常可簡化合規規劃。改造項目可能需要額外的工程評估、結構評估和定制通行解決方案,以適應現有建築條件和更新後的監管要求。
墜落防護合規通常由建築業主、建築師、顧問、承包商和維護服務提供商共同負責。責任可能因司法管轄區和項目階段而異,但參與幕牆維護系統設計、安裝、操作和維護的所有各方,都在支持安全、合規的高處作業方面發揮作用。